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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更大的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广泛运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今年疫情期间,新就业形态的表现十分抢眼,不仅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和保障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成为了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力量。新就业形态还有很多短板,需要及时补齐,为此,我们要顺势而为,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为其发展及其效应释放创造更大空间。
      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把新就业形态作为一种就业类型,但新就业形态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什么是新就业形态,至今也没有一个广泛认可的定义。多数观点认为,新就业形态是与互联网、数字技术、网络平台等密切相关的。这些新技术极大地拓展了市场半径,使社会分工不断深化,改变了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从而改变了企业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其中一个表现是出现了“后台标准化、统一化、模块化”与“前台个性化”之间的组合。后台因为有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算法等的支撑,汇聚了海量市场供需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所蕴含的内容分解成更小单元的工序和任务,及时把相关工序和任务外包出去,由前端组织和人员去完成,实现供需的即时匹配,形成“大平台+小前端”的运转体系。围绕着这些平台,创造出了大量就业岗位,形成新就业形态。
  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这种依托平台而产生的新就业形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工作时间和空间更加灵活多变。工业化时代的就业,每个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合同,工作时间普遍朝九晚五,工作空间也基本上是固定的。而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时间则相当有灵活性,完全取决于任务承包者自己的意愿,可以白天工作,也可以晚上干活,可以一天工作8个小时,也可以多于或少于8个小时。工作空间选择的余地也更大。这种工作时空的灵活多变性,能比较好地满足劳动者多样化的需求。二是进入门槛较低。人们的需求多种多样,因此,平台能提供的工作岗位也就千差万别,既有技能要求高的工作,也有技能要求低的工作,可以说,只要一个人想工作,不管技能高低,总能从各种平台获得一份或多份工作,因此,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相当多元。三是雇佣关系不确定。平台不是雇主,任务承包者不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二者是一种合作关系。任务承包者的收入也不是来自平台发放的工资,而是来自产品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而已,是供需之间的匹配者。
  当然,依赖于平台的就业只是新就业形态的一种,此外还有其他类型,比如今年人社部等部门向社会发布的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虚拟现实工程技术人员、呼吸治疗师、无人机装调检修工等16个新职业,也属于新就业形态,但跟平台型就业关系不大,是新技术、新经济、新产业所直接催生的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是稳就业的重要渠道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而且,国际经贸环境不确定性增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推进,但就业形势一直比较平稳,过去5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年均超过130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充分就业,稳住了就业大局,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经济的快速崛起和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
  新经济是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活动的集合,也称“三新”经济。作为一种新生力量,新经济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是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我国“三新”经济增加值为16.1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6.3%,按现价计算的增速为9.3%,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1.5个百分点。新经济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人数不断增加。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从2016年到2019年,仅平台企业员工数即分别达到585万人、716万人、598万人和623万人,而这期间依赖平台经济提供服务者的人数则分别为6000万人、7000万人、7500万人和7800万人。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实体经济、面对面经济一度陷于停摆,但线上业务、非接触式经济则逆势而上,特别是以直播带货、线上拼团、生鲜电商、到家服务等为代表的新型消费业态受到追捧,这既保障了人民的生活,增添了经济的活力,更创造出了很多新的就业岗位,为稳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比如,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上的有单骑手达到295.2万人,同比增长16.4%。这也显示出,新就业形态在特殊时期稳就业的特殊作用。
  新就业形态对稳就业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就业岗位的拓展上,而且体现在对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上。正如前面所述,新就业形态的进入门槛较低,像快递小哥这样的职业,稍加培训即可上岗,因此,这为一些困难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比如,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来自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增骑手就将近8万人,而且45.7%的骑手月收入为4000—8000元,7.7%的骑手月收入超过1万元。考虑到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新就业形态对于稳就业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
  及时补齐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短板
  新就业形态对于稳就业、促发展的价值,已经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所说,“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突如其来。对此,我们要顺势而为,让其顺其自然、脱颖而出。当然,同‘新就业形态’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也不能姗姗来迟”。
  进一步发展壮大新经济。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的产物,新经济的发展壮大是新就业形态发展壮大的基础。要对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加强监管,但更要对其发展给予大力支持,为其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支撑新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是数据,要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要引导新经济更好地跟实体经济相结合,引导新经济更好地服务于扩大内需这个战略支点,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使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得到更好的发展。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法律地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定和权益保障是基于传统雇佣关系的,而新就业形态是一种非标准就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合作关系。虽然如此,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还是有密切关系的,比如,外卖骑手每送一单的时间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是由平台企业制定的。因此,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比如基本报酬、工作时间、职业安全等,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在总结各地各平台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者的,难于覆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为支持灵活就业,2019年底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为此,要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在参保条件、参保险种、缴费主体、缴费基数、转移接续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培训。这既是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自身就业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新就业形态更好发展的需要。要发挥平台企业在培训中的独特作用,对平台企业针对从业者的培训,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财政、金融、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专业、课程和实习基地,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进行人才储备。(赖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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