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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收入调节力度 依法推进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其中“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这一重要文章释放的强大政策信号,为我们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更为精确的科学指引。

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对此的讨论不乏真知灼见。当然,对错误认识也必须大力澄清并加以排除。自共同富裕思想形成以来,其各项举措始终建立在依法合理的坚实基础之上,以税收、社保、转移支付为主要代表的分配调节手段,其目标都是实现保护合法收入和调节过高收入的高度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中央反复强调,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导致了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要使中国人民尽快从整体上摆脱贫穷,唯一的道路是打破平均主义的桎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依法合理的调节收入格局是共同富裕思想的重要内容

随着生产力问题的逐步解决,党中央敏锐地觉察到,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出现两极分化。1984年,邓小平同志于当年11月9日会见意大利客人时首次使用共同富裕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然后带动其他地区共同富裕。”他同时提出:经济发展起来后,当一部分人很富的时候,国家有能力采取调节分配的措施。1985年3月7日,他进一步指出: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到1990年,他更加清晰地表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国内也好,地区也好,集体也好,就要调节分配,调节税要管这个。

可见,通过所得税、调节税等现代财税手段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依法合理的调节,在30年前就是共同富裕思想的重要内容,并且进行了长时间的实践。配合工资改革,1985年我国实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7年新增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

在构建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制度方面稳步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合理调节收入格局,在构建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制度方面稳步前进。以关键的税收调节手段为例,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性,体现出非常鲜明的加强税收调节、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新阐释中进一步明确,“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不合理收入”则在于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清理借改革之名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乱象。这是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依法合理调节、有效推进共同富裕的改革思路的显著进展,是立足于现实和实践,完全依据法律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体现保护合法收入和调节过高收入高度统一的科学战略指引。

未来,一方面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尤其是要保护合法致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税费负担,帮助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持续增收。与之相对的则是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收入,具体来说就是取缔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挥各种调节手段的效用,继续加大收入调节力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产力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的基础上,我们更需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依法合理有效地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早日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作者:周锟(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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