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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发展要补齐短板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壮大,一批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方兴未艾。以提供生产服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的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带来了百姓生活新便利、产业升级新动能、就业创业新机遇。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在生活服务、在线教育、线上问诊、远程办公、生鲜电商等方面起到了稳定群众生活和创造就业的作用。但在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平台经济发展仍需要克服自身短板,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平台经济发展呈现竞争短板、信用短板、监管短板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平台经济有序竞争的基本要求。然平台垄断行为频出,竞争短板凸显。一是平台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基本的垄断行为。一些平台实施“二选一”、排他性市场策略,甚至在平台封杀竞争对手的产品等,就是明显的平台垄断行为;这阻碍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二是数据垄断。平台依靠数据资源流量,抬高商家入驻门槛和佣金费,实施差异化垄断策略,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需要预防与制止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蔓延。
  平台经济本质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平台经济竞争到最后,信用是关键。平台竞争要讲信用,但现实中共享平台的用户信息安全、网购平台的假货劣货、搜索平台的信息真实度等诚信缺失现象叠出,背后是信用短板。一是数据共享短板。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社会信用体系,前提是有作为社会信用的公共品与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平台。有的平台出于竞争目的,不愿也不会进行数据共享,自然也就会是“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状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方式的前提也是要有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目前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还远未形成。二是责任主体短板。守信有激励,反之失信要受到惩罚。失信惩罚要明确信用责任主体。依托网络技术交易,平台责任主体身份确定难,网络交易违法当事人难找,而且平台交易依托网络技术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交易过程不见面中完成,谁是责任主体,谁承担信用责任成为难题。科学合理界定责任主体成为平台经济面临的迫切要求。
  平台经济的网络技术特征让监管更加困难,监管短板凸显。一是监管模式短板。平台经济是与传统行业完全不同的新业态、新模式,加之其破坏性创新或毁灭性创新的特点,传统的“一刀切”或“自由放任”监管模式很容易导致“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二是监管资源短板。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去面对迅速发展的平台经济监管问题。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创新综合发力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补竞争短板。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一要完善公平竞争法律。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关键要依靠法律。平台涉及的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障问题、金融交易监管问题等要靠法律破解。随着平台经济的新业态形式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网约车、互联网居住服务、网络新闻、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等领域法律法规,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公平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二要加强公平竞争执法。加强反垄断调查执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打破平台企业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补信用短板。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确定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壮大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的新动能》明确强调:“强化信用约束,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主体责任,依法惩处网络欺诈、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行为。”加快建立包括平台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一要完善信用数据平台。信息不对称是平台经济中的难题。破解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不同平台企业、商家、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对平台企业、商家以及消费个体进行全面且准确的信用档案登记。同时,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法依规核验平台市场主体及消费个体的信用信息,避免陷入“信息孤岛”,为企业守信、商家守信、消费用户守信提供坚实的信息数据平台。二要严格失信惩罚。失信惩罚机制是平台经济信用体系最基础的内容之一。要完善平台市场主体信用缺位侵权的法律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平台违法违规操作的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信用的平台、商家、消费者实施信用扣分,甚至“一票否决”,推动平台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审慎监管创新弥补监管短板。有序是有规范,有章可循。平台经济不是放任不管,既要有发挥“无形之手”的作用,更要发挥好“有形之手”的监管作用,创新监管理念与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一是监管理念创新,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为平台经济新业态留足生存、创新、发展的空间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即要适度即分类分级区分,不搞“一刀切”。要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不同的发展形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分级要根据不同的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不同的风险等级及信用状态实施不同的监管力度与频次。二是监管机制创新,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既要充分协调政府监管和平台企业监管,也要结合社会参与、行业监管。找准政府监管和平台企业监管的重心,政府监管重心应放在反对不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上,而平台企业则应更注重平台内交易过程监管、价格监管、违规操作监管等;社会参与注重发挥媒体监管、社会组织力量,行业监管更加注重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创新,推进“互联网+监管”方式。平台经济是互联网经济,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的新技术挑战。创新监管方式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基于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对平台经济进行全流程的监管。(胡志平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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