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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质量

 

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迅速增长。据统计,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已经达到2亿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近30%。因此,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质量,不仅有助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和实现体面就业,也有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灵活就业作为一种就业形态早已有之。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灵活就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形态也更加多元化。按照2020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从身份构成来说,农民工是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中的主体,占据了绝大多数。比如目前快递人员已经超过1000万人,外卖送餐人员总数突破700万人,这些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成为了绝对的主力。值得注意的是,灵活的工作方式和相对较为自由的时间支配,还吸引了越来越多大学毕业生的加入。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数据统计,2020年和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率均超过16%。
  灵活就业之所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除了工作方式比较吸引年轻人外,相对较高的收入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比如市场调查机构艾瑞咨询发布的《2022年中国灵活用工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显示,中国43.8%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月收入在5000元以内,56.2%的劳动者收入超过5000元,其中还有10.4%超过10000元;美团研究院的一项调查也发现,2020年生活服务业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平均月收入约5062元、平均年收入为60732元,略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53604元。从收入分布看,42.8%的灵活就业从业者月收入高于5000元。其中,月收入高于10000元的从业者占比达9.6%。不仅如此,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中还包含了大量的兼职人员,这给有固定工作的劳动者带来了不少兼职收入。
  不过,在灵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日益凸显,并已成为影响劳动者体面就业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障碍。就业质量是衡量劳动者就业状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具体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岗位与收入不稳定。灵活就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虽然较传统部门略高,但与固定工作相比,岗位与收入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特别是面临不确定性因素冲击时,这种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事实上,灵活就业是职业流动性最大的群体之一。职业岗位流动性大,进入与退出频繁,收入波动的幅度大,应对风险抵抗能力弱。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灵活就业人群受疫情影响巨大。据交通运输部统计,2022年4月,全国网约车订单量仅为4.76亿,同比锐减37.4%。与此同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网约车司机表示收入出现了下降。二是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较多集中在每天8—12小时,平均在10小时以上,超过12个小时的也不在少数,大多数人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0小时。不仅如此,一些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如快递员、搬家公司搬运工、外卖人员等工种,工作时间紧、劳动强度大。三是社会保障不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尚未完全覆盖灵活就业群体,而且由于劳动关系不确定,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者缴纳保险的动力不足。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也是导致他们不愿意参保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职业发展空间狭窄。对于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从业人员来说,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晋升渠道不畅,成为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受技术发展带来的“就业极化”影响,一些从事简单工种的人员成为“新体力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我国劳动力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洼地”,也是重要的“抓手”。具体来说,要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质量,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在厘清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精准施策。之所以会导致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就业质量不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这与传统的单一性的劳动关系形成了鲜明对比。如果是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保障。如果是非全日制的,也要区分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转包关系,或者是合作关系,等等,以此作为界定责任义务的标准。因此,只有在厘清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能针对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就业质量中的“痛点”“堵点”,提出精准性的政策措施。
  其次,积极探索和创新社会保障模式。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尽快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全覆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既要强化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要激发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的意识。加快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在与灵活就业者息息相关的职业伤害保障方面,一些地方如广东、浙江、江西等地也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相关部门也多次表示,将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再次,突出技术人性化,把灵活就业人员从算法中解放出来。在一段时间里,一些平台企业利用技术和大数据的优势,将灵活就业人员困在算法之中疲于奔命,既加剧了劳动者的工作强度,也增加了健康与安全的风险。技术进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因此必须突出技术的人性化、算法的合理化。平台企业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客观分析差评原因,真正将灵活就业人员当成技术和算法的主人而非简单的遵从者看待,实现技术进步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
  最后,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拓展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渠道。加强职业培训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劳动力市场适应性的重要环节,也是打破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低水平重复、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的助推器。与此同时,创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认定的标准,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改革职称评定制度,使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对未来发展有更大的空间和希望。
  (作者:李长安,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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